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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运托运出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9 9:14: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承运人按通常的作业程序竭尽全力提供高效服务,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取件、运输或派送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承运人对由于托运人对货物申报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电子或类似物品对货物产生的电磁破坏、收件人或者其他人员之疏忽等情形引起货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托运人未付清运费,承运人有权对任何索赔均不受理;所有索赔需于收件人收件日起计30天内由托运人书面提出,同时需向承运人提供本托运单复印件,否则概不受理,并视为承运人已交付货物,索赔事实不存在。自托运之日起60日内,无法电话联系到收货人和托运人导致货物滞留,承运人将该票情况在承运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收件人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的处理方式并缴纳承运人提出的仓储等费用,否则承运人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额按托运人受影响的货物运费二倍计算,但文件每票最高赔偿额为港币50.00元,包裹每票最高赔偿额为港币800.00元;索赔不适用于对托运货物之间接损失和可获得利益损失,同时甲方不承担货物因航班延误或航班舱位问题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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